有關 開發行為之產業類別、所在區位、規模大小,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認定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請 依照本府環保局規定:「應先由開發單位填具「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簽核「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後轉送本府環保局」審定,隨文檢送自評表與確認表影本1份供參,請 查照辦理。
發 文 單 位: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發 文 日 期:2014-07-01 發 文 字 號:桃工建字第1030044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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