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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3.10
版本說明
系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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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 公文資訊 > 公文文章內容
 
有關依「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仍應依上開自治條例第2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竣工時應檢附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實驗室之鋼材及混凝土品質檢驗報告,請 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4-09-17
發 文 字 號:府工建字第10302278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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