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市轄下建造(雜項)執照基地經消防主管機關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審定於鄰接地界線設置之防爆牆等類似防護設施,核屬「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第3點第6款所示情節並准予適用同原則第1點但書之規定,即其牆體設置高度不受建造執照預審許可程序之限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0104-08-06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202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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