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5條規定之風管貫穿各店舖之防火牆面者,是否得視為他棟建築物或另一場所1案,轉據內政部營建署104年7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41341號函及內政部消防署104年7月22日消署預字第1041112596號函(如附件)供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0104-09-01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227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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