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修正草案及「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修正草案公告,名稱並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及「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0105-01-13 發 文 字 號:桃建照字第1050001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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