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通往各樓層之昇降機出入口空間如僅通往單一住宅單位,供使用者進出及等待搭乘昇降機等之空間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標示得否為專有部分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7-05-18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照字第1060106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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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7-05-1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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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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