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於106年8月3日台內營字第1060810414號,訂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附『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敬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知悉(詳附件),請查照。
發 文 字 號:台內營字第106081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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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6-08-14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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