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檢送「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及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評定為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共同供應契約與機構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發 文 日 期:0106-08-23 發 文 字 號:桃建使字第10600526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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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6-08-28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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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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