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變更使用,其安全梯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第97條改善,涉及安全梯之出入口疑義1案,請依內政部函釋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0107-02-21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使字第1070039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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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7-02-2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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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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