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共工程創新產品交流平台試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工程創新產品交流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發 文 單 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 文 日 期:0107-01-29 發 文 字 號:工程技字第10700030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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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7-03-01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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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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