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7年3月1日以台內地字第107040460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0107-03-07 發 文 字 號:桃建照字第1070016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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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7-03-14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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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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