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集合住宅、住宅(原H-2類組建築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業經本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1份,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0107-04-24 發 文 字 號: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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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7-04-2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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