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採購案,如一併委託辦理測量及地質鑽探等作業,於該等作業完成並經機關核可後,先行給付該部分一定比率之費用,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發 文 單 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 文 日 期:0107-06-26 發 文 字 號:工程企字第10700195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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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7-07-0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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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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