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府106年12月28日令頒「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畜牧、水產養殖、林業設施及構造認定基準」誤植為修正草案對照表,檢送該基準表條文乙份,請查照更正。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8-08-07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92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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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8-08-1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9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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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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