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再次轉知所屬務必依照本院107年8月9日修正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院囑託之不動產鑑定作業,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有該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將受議決為不適任,喪失於各法院被選任為鑑定人之資格,三年內不得向各法院申請列為鑑定人,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發 文 日 期:2018-12-22 發 文 字 號:苗院傑執字第1070000933號
|
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8-12-2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524號
|
瀏覽人次:441次
|
如題
|
|
|
目前無活動場次
|
對不起~您尚未登入本網站,請先登入成會員,始得發佈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