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建照工程於0418地震前7日內(108年4月11日《含》)有澆置混凝土樓層之施工,應於地震後1個月內委託相關鑑定單位完成安全鑑定,以確保建物結構安全,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9-04-19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施字第1080095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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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9-04-2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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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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