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會員建築師越區執業時,承辦案件之業務酬金,依業務章則,自行由會籍所在地公會辦理,事業費由案件所在地公會辦理。詳請參閱本會99年12月18日本會暨各會員公會理事長聯席會議紀錄(詳如附件)。
發 文 單 位: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 文 日 期:2019-06-17 發 文 字 號:全建師會(108)字第0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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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9-06-2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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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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