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67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811998號函,有關住宅、集合住宅應設置廚房之解釋,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並無規定住宅、集合住宅應設置廚房,且違建應回歸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據以辦理,爰停止適用。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19-07-01 發 文 字 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0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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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9-07-1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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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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