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遵循本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11點明定鑑定人收取鑑定費用之標準。如案件特殊致需增加費用者,應先經承辦司法事務官核可,若未先經核可,又無正當理由,即已違反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經查屬實,將移請本處鑑定人資格審查小組議決是否適任。
發 文 單 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發 文 日 期:2019-08-06 發 文 字 號:桃院祥執科字第1080027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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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9-08-12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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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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