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建築工程於0808地震前7日內(108年8月1日至108年8月7日)有澆置混凝土樓層行為者,應委託相關鑑定單位完成安全鑑定,並於108年9月16日前將鑑定報告送本府建築管理處備查,以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9-08-13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施字第1080201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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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9-08-1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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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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