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自108年2月1日施行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其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已於今(109)年1月31日屆期,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義務人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
發 文 單 位:經濟部水利署 發 文 日 期:2020-03-18 發 文 字 號:經水河字第10916029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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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0-03-31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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