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部中央氣象局110年10月24日發佈第103號顯著有感地震報告,桃園市震度達4級,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桃園市轄內6層以上之建築工程應依本市「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第20點規定於7日內由承造人及監造人出具「桃園市地震災害後工程設施檢核表」函送本府備查,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1-10-26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施字第11002770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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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1-10-2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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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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