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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內政部營建署發 文 字 號:99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71號令
無摘要
第八十四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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