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100年2月21日召開研商「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及本部多次以函令准予申請延長建築期限,顯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揭示之合法性原則有違;又全面實施容積率前所核發而未依限施工之建造執照,仍予有效之認定、、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字 號:1000308-台內營字第10008015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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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100年2月21日召開研商「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及本部多次以函令准予申請延長建築期限,顯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揭示之合法性原則有違;又全面實施容積率前所核發而未依限施工之建造執照,仍予有效之認定,影響消費者居住安全,均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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