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建築物第二季(4.1~6.30)期間,商業類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依規定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或人員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
發 文 單 位: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發 文 字 號:101.3.14-桃工使字第1010004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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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建築物第二季(4.1~6.30)期間,商業類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依規定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或人員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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