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關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設置於公寓大廈,申請雜項執照或審查許可時,其應檢具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等,餘如內政部102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20805851號函及其附件影本。
發 文 單 位:桃園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3-06-05 發 文 字 號:府工建字第10201348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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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關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設置於公寓大廈,申請雜項執照或審查許可時,其應檢具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等,餘如內政部102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20805851號函及其附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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