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施行前申設之建築物於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位數符合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條件,是否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之相關函文乙案,請轉知所屬。
發 文 單 位: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發 文 日 期:2013-06-05 發 文 字 號:2013/06/05桃工建字第10200368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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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施行前申設之建築物於申請變更設計時,其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位數符合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條件,是否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之相關函文乙案,請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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