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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發 文 日 期:2013-07-02發 文 字 號:桃工使字第1020040301號函
檢送內政部營建署函,為建築物供作出租套房使用得否視為供特定人短期住宿(H-1類組)之相關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上開規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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