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府102年7月9日府民宗字第1020152652號函影本乙份,有關申請人(補)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時,審認是否依核准之宗教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未依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者,應請申請人先行辦理變更宗教興辦事業計畫並副知本府民政局,以防止宗教團體違規使用,影響公共安全。
發 文 單 位: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發 文 日 期:2013-07-17 發 文 字 號:桃工建字第10200457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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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本府102年7月9日府民宗字第1020152652號函影本乙份,有關申請人(補)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時,審認是否依核准之宗教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未依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者,應請申請人先行辦理變更宗教興辦事業計畫並副知本府民政局,以防止宗教團體違規使用,影響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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