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102年12月24日桃衛醫字第1020313639號函有關精神護理之家、一般護理之家、精神康復之家與精神復健中心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時,一律先簽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審查核准後再行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上開規定審查,請 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發 文 日 期:2013-12-27 發 文 字 號:桃工使字第10200913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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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桃園縣政府衛生局102年12月24日桃衛醫字第1020313639號函有關精神護理之家、一般護理之家、精神康復之家與精神復健中心申辦變更使用執照審查時,一律先簽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審查核准後再行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請轉知所屬會員並依上開規定審查,請 查照。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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