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位於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新設工廠,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於設廠前應先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除外),再行申請建造執照,並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生效,請 轉知所屬會員並於建築執照協審時加強注意,隨文檢附內政部營建署函文供參,請 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縣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4-06-30 發 文 字 號:府工建字第1030152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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