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本部營建署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營署建管字第一0一00五六六一四號函(如附件一)說明二所釋「『若該使用執照之部分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自應檢附該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本署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營署建管字第0九三00七0八四二號函釋有案。本案八十年間以十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取得使用執照後,因農地移轉不同人所有,申請農地解除套繪列管乙節,仍應檢討符合前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亦即農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農地之所有權人仍應相同,其餘超出規定比例之農地,始得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列管。」及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營署建管字第0九三00七0八四二號函(如附件二)說明二所釋:「本案已領使用執照之農舍,依上開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若該使用執照之部分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自應檢附該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14-07-01 發 文 字 號: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2號
|
|
瀏覽人次:1217次
|
如題
|
|
|
目前無活動場次
|
對不起~您尚未登入本網站,請先登入成會員,始得發佈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