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本市轄下建築工程搭建樣品(預售)屋之建築及使用許可作業程序,提高合法申設樣品(預售)屋之意願,藉以落實該等臨時建築物之安全管理事項。爰指定「絕對高度小於9公尺之建築工程搭建樣品(預售)屋」得比照「臨時商品藝文展覽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適用「桃園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要點」有關搭建許可作業之規定,請 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0104-07-20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照字第1040188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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