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交通部函為「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業經本部會銜國防部、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以交航字第10450134792號、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224號、台內營字第1040819798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2016-02-23 發 文 字 號:桃建照字第1050007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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