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修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雜項)執照申請過程須簽會或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項目表」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雜項)執照申請過程須簽會或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依據一覽表」,請查照並轉知貴會會員。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6-11-07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262024號
|
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6-11-11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2000號
|
瀏覽人次:590次
|
如題
|
|
|
目前無活動場次
|
對不起~您尚未登入本網站,請先登入成會員,始得發佈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