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為停止適用「本署85年9月25日營署建字第18341號函、87年5月28日營署建字第12818號函、97年10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59123號函「,自即日生效1案,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7-01-10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施字第1060005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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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7-01-13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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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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