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業經本署於106年1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發 文 單 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 文 日 期:2017-01-11 發 文 字 號: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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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7-01-1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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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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