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釋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之原有合法建築物變更為資訊休閒服務、視聽歌唱、按摩場所、舞廳、酒吧等場所使用,有無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則規定之處理方式函文影本如附,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7-04-13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使字第1060080827號
|
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7-04-18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735號
|
瀏覽人次:880次
|
如題
|
|
|
目前無活動場次
|
對不起~您尚未登入本網站,請先登入成會員,始得發佈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