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釋示有關同一幢建築物內之不同樓層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其他用途,其欲共用同一處原依規檢討設置之無障礙停車位時,是否應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及車位使用人之權利疑義事宜函文如附,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17-05-18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使字第1060111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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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7-05-1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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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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