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內政部釋示同一幢建築物內之不同樓層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為其他用途,其欲共用同一處原依規檢討設置之無障礙停車位時,是否應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及車位使用人之權利疑義一案(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0106-05-23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0606277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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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6-06-0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922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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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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