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經本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發 文 單 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 文 日 期:0106-05-11 發 文 字 號:環署廢字第10600344331E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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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6-06-0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923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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