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業經本署於106年5月12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61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發 文 單 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 文 日 期:0106-05-12 發 文 字 號: 環署廢字第1060034615E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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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6-06-0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924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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