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函釋本市保護區私有土地上合法房屋,擬於建築物坐落地號外之土地開闢替代聯外道路設置駁崁,是否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貴會會員。
發 文 單 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 文 日 期:0106-06-02 發 文 字 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902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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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6-07-05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025號 受 文 者: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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