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106年6月6日預告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部份條文,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若政府草率執行將恐造成95%以上建築物無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惠請貴會審慎研議,相關意見請於7月25日前提供本會,以利彙整,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 文 日 期:0106-07-17 發 文 字 號:全建師會(106)字第0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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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0106-07-20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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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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