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申請起算日為106年5月12日,截止日為109年5月11日。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20-05-07 發 文 字 號:台內營字第1090808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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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0-05-21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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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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