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110年1月27日(110)軒律字第012701號函及「結構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合法使用者之證書樣本各1份供參,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 文 日 期:2021-02-08 發 文 字 號:桃建照字第1100010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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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1-02-19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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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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