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轉知所屬,於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內政部 發 文 日 期:2021-02-22 發 文 字 號: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2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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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1-03-10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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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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