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貴會落實有關開業建築師於非其會籍所在地申請建照時,應經「會員所屬公會」及「建築所在地公會」登記核章,始得將建照申請案件送建管機關,以落實建築師簽證、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請查照。
發 文 單 位: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 文 日 期:2022-01-05 發 文 字 號:全建師會(111)字第0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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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2-01-06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0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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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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