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都市計畫」公布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以及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申請相關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未具有使用執照,擬申請變更使用相關疑義一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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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2-09-05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使字第1110246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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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2-09-08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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