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有關一般農業地區(農牧用地)土地上既有合法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畜設施)欲變更為水產養殖設施(市內水產養殖設施)是否須重行申請建(使)照變更疑義1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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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單 位:桃園市政府 發 文 日 期:2022-09-05 發 文 字 號:府都建使字第1110238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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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單 位: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22-09-08 收 文 字 號:桃市建師字第1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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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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